上海機場航空貨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
上海機場貨運部為客戶提供航班動態查詢,24小時為客戶提供上門提貨送貨服務,
上海航空貨運冷凍貨物為客戶提供冷凍倉庫存放,出港貨物第一時間把貨物運達目的地,定期向客戶傳真,郵件以及QQ發送各時期航空運價。
*速度:
在當日時間上門取貨,在當日24小時內送達。
*服務:
提供周全的上門取件派送服務,網點覆蓋全國,24小時365天全年無休。
*計費方式:
快件首重1公斤,續重每公斤收取相應費用。不超過20公斤,如高于此重量,請提前告知,另行計費。
服務熱線:021-60523632
致力于全國范圍內飛機腹艙運輸代理業務。在近20年的發展中,與山東航、南航、西部航、國航、川航、東航、上海航、海航等航空公司建立了良好的業務關系,簽訂了常年的代理合同。并常年包艙包板北京、廣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航線,網絡遍布全國上百個民用機場。
公司依托完善的服務網絡,向客戶提供全面的運輸服務。在
航空運輸能力上向客戶提供以航空為主,輔以公路、鐵路在內的多式聯運和各種中轉服務。在物流服務上以專業知識協同客戶設計低成本的物流供應鏈管理模式。運用物流資源與網絡優勢為企業提供從采購的原材料供應到產品最終配送到客戶手中的供應鏈一體化管理服務。
公司內部有一套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空運從取貨、發運、入庫、分撥、配送、信息跟蹤與反饋,每一環節都有明確的質量目標,嚴格的質量控制;每一環節的工作人員都有明確的崗位描述,做到事事有標準、事事有人管從而確保貨物準時、安全運抵收貨人。同時,對貨運中發生的特殊情況都有一套緊急處理機制,依托公司自有資源和科學,多樣的路由設計,全面完善的網絡服務能力,靈活,積極,負責的妥善處理,確保貨運的穩定性。
空運公司將自身定位不僅僅只是運輸公司,而是為客戶創造價值,給客戶帶來利益,為客戶提供全面完善的專業物流服務,成為現代物流企業中客戶的企業。憑借“誠信、雙贏、和諧”的價值觀,及“客戶的事就是我的事”的經營理念,先后為長安、長虹、NEC、中冶賽迪、順豐快遞、申通快遞、秦川等中大型公司提供服務。
空運承運范圍:普貨、快件、寵物、急件、行李托運、服裝、汽車配件、燈具、文件、書籍、線束、酒類、觀賞魚、蝦、蟹類、肉類、鮮活、食品、蔬菜、水果、鮮花、禽苗、鱔魚、泥鰍、蕨菜、冰凍食品、菌類、煙草、茶葉、李子、椿芽、草莓、柚子、海鮮、編織品、樂器、印刷品、花椒、飼料、化妝品、保健品、藥品、通訊產品、纖維產品、塑料制品等等。
公司順應市場變化,以貨物順暢進出港為核心。公司全體員工全心全意為您服務,期待您的光臨!
限時急件上海空運公司
上海空運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稅務登記的合法國內、國際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本公司以上海兩大機場為中心(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和浦東國際機場),上海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是一家利用國內各大航空公司(包括:國航、南航、東航、廈航、川航,上航,深航等國內航空公司)優勢的基礎上成立的國內、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收貨、發貨、中轉、配送的指定中轉地。
公司主營業務:代理航空貨運,空運中轉服務。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為客戶提供機場提等特色服務。上海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經營理念:您的滿意,我們的目標公司經營方針:創造便捷和微笑,注重交流和速度,同心合力,做到最好。
上海空運公司為客戶的航空貨物運輸提供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的航空運輸,它的優勢是其它運輸工具無法比擬的。,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滿足客戶的需求,在生產環節加大安全措施,強而有力地保證了貨主貨物的安全。 以優質服務和超值服務是北京航空貨運傳統的服務特色。
公司以上海虹橋機場和浦東機場為中心,以最專業的操作、最合理的價位和最優質的服務在全國建立了自己的航空貨運提貨、配送網絡。并先后設立北京、廣州、深圳、成都、沈陽、廈門、西安、哈爾濱、山東、青島、煙臺、鄭州、湖北、海南、安徽、江蘇、寧夏、三亞、福建、重 慶、河北、江西、湖南、大連、珠海、寧波、貴州、呼和浩特、杭州、拉薩、蘭州、長春、香港、新疆等分支機構或航空貨運網絡合作公司。
上海空運公司利用上海地區中國及全球所有航空公司的飛機機腹艙,來完成空運服務的,并且利用覆蓋全國航空貨運網絡和客戶的不同需求向社會推出航空快遞時效精品,和24小時航空貨運快遞物流服務,為貨主提供優質、滿意的全方位的航空運輸服務,(如:6小時到貨、12小時到貨、24小時到貨、36小時到貨、48小時到貨)空運港到港,門到門服務。
還有(航空快遞,航空快運,航空運輸,航空貨運,航空寵物托運,鐵路快運,上門提貨送貨、快速發貨服務、貨到付款方式、貨運綠色通道,機場自提,)可上航空貨物保險運輸等綜合性全方位航空運輸,是上海航空貨運快遞的特色服務。
上海空運公司出口業務范圍,空運出口根據客戶的委托,辦理貨物出口前后的一切業務;審核客戶提供的各類清單和批件;繕制各類單證;訂艙、報關;辦理產地證、保險單和商檢證;預定航班、國內運輸、打包裝、簽發提單、運雜費結算,快郵國內、外單證;辦理在國外的進口報關、納稅、轉運、送貨;上海航空貨運代理公司辦理在國外的代理業務。
上海空運公司出口操作流程
1、委托書,由托運人自己填寫貨運托運書。托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欄:托運人、收貨人、始發站機場、目的地機場、要求的路線/申請訂艙、供運輸用的聲明價值、供海關用的聲明價值、保險金額、處理事項、貨運單所附文件、實際毛重、運價類別、計費重量、貨物的品名及數量、托運人簽字、日期等。
2、審核單證,單證應包括:發票、裝箱單、托運書、報送單項式、外匯核銷單、許可證、商檢證、進料/來料加工核銷本、索賠/返修協議、到付保函、關封。
3、 訂艙,接到發貨人的發貨預報后,向航空公司的噸位控制部門,領取并填寫訂艙單,同時提供相應的信息;貨物的名稱、體積、重量、件數、目的地;要求出運間等。航空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艙位和航班。貨運代理訂艙時,可依照發貨人的要求選擇最佳的航線和承運人,同時為發貨人爭取最低、最合理的運價。
4、接貨,發貨人自送貨:貨運代理應傳真貨物進倉圖給發貨人,注明聯系人、電話、送貨地址、時間等。以便貨物及時準確入倉。貨運代理上門取貨:發貨人需向貨運代理提供具體接貨地址、聯系人、電話、時間等相關信息,以確保貨物及時入倉。
5、出口報關, 報關單證齊全后,由貨運代理人代理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海關審核無誤后,海關官員即在用于發運的運單正本上加蓋放行章。
6、費用結算發貨人與貨運代理人在飛機起飛前結清相關運雜費用。
有空運方便的疑問和細節請咨詢本公司24小時空運熱線電話:021-31006619
上海到鄂爾多斯、武當山、烏魯木齊、惠州、拉薩、廣州、井岡山、畢節、興義、蘭州、西寧、濰坊、東營、長治、襄陽、北海、包頭、通遼、長白山、麗江等火熱收貨中,歡迎咨詢。
第一條
空運定義
1.1“本條件”是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2 “承運人”是指包括我們在內,在貨運單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空承運人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它服務的人或組織。
1.3 “我們”是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
1.4 “貨物”是指已經或將要使用航空器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或貨物記錄運輸的行李,但不包括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
1.5 “托運貨物”是指運輸合同已經訂立,且已由承運人掌管的貨物。
1.6 “國際運輸”是指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無論
機場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貨物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運輸。
1.7 “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貨運單上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上或者運輸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運貨物在運輸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1.8“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替其填開航空貨運單時,為準確填寫航空貨運單而向承運人提供的書面文件。
1.9 “
航空貨運單”(以下稱 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受托運人委托填寫的名為航空貨運單的文件,是托運人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
1.10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貨物。
1.11 “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2 “實際承運人” 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3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14 “代理人” 是指經明確授權,以承運人或托運人的名義或代表承運人或托運人履行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活動的個人或組織。
1.15 “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或組織。
1.16 “收貨人”是指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承運人根據其指令交付貨物的個人或組織.
1.17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1.18 “貨物記錄”是指由承運人保存的非貨運單形式的運輸合同記錄。
1.19 “運價”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當日承運人對外公布生效,或合同雙方約定的貨物自始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價格。
1.20 “貨物運費” 是指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或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須向承運人支付的航空運費和其他費用。
1.21 “毛重”是指通過官方認可的計重器具獲得的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和托盤重量。
1.22“體積重量”是指根據一票貨物的總體積折合的貨物重量,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3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簡稱“國際航協”。是指由世界各國航空運輸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政府性質的國際組織。
1.24 “計費重量”是指航空承運人據以計收貨物運費的重量。一般是貨物的體積重量與實際毛重兩者之間的較高者。但是,如果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較低的運價,則應將這個較高的最低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1.25 “預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6 “到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7 “包機運輸”是指托運人包用承運人的一架飛機的全部艙位用來運輸貨物。
1.28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稱"紙黃金,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
1.29 “ 運價手冊”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頒布的全球范圍內各航點之間的航空貨物運價手冊,(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簡稱TACT)。
1.3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1.31 “損失”是指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毀滅、遺失、損毀而產生的損失等。
1.32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自托運后至交付前,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1.33 “貨物托運后”是指貨運單填寫完畢并經承運人與托運人簽字,托運貨物已經交由承運人掌管。
1.34 “貨物交付”是指收貨人在貨運單上簽收并接受托運貨物,承運人將托運貨物移交收貨人。
1.35 “法律和規定”是指貨物的出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當局的規定、命令以及承運人的相關規定。
1.36“連續運輸”是指由幾個承運人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運輸,無論其形式是一個或多個合同訂立,該運輸是一項不可分割的單一的業務活動。
1.37 “代碼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號(即代碼)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1.38 “日” 是指全日歷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確定有效期時,運輸文件簽訂日、航班離站日或發出通知當日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