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是托運人用于委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填開航空貨運單的一種表單,表單上列有填制貨運單所需各項內容,并應印有授權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貨運單上簽字的文字說明。
托運書包括下列內容欄:
1.托運人(SHIPPER)
填托運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名稱、國名,以及便于聯系的電話號、電傳號或傳真號。
2.收貨人(CONSIGNEE)
填收貨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名稱、國名,(特別是在不同國家內有相同城市名稱時,必須要填上國名)以及電話號、電傳號或傳真號,本欄內不得填寫“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按托運人的指示)等字樣,因為航空貨運單不能轉讓。
3.始發站機場(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始發站機場的全稱。
4.目的地機場(AlRPORT OF DESTINATION)
填目的地機場(不知道機場名稱時,可填城市名稱),如果某一城市名稱用于一個以上國家時,應加上國名。例如:LONDON UK 倫敦,英國;LONDON KY US 倫敦,肯達基州,美國;LONDON TO CA 倫敦,安大略省,加拿大、
5.要求的路線/申請訂艙(REQUESTEDROUTING/REQUSETING BOOKING)
本欄用于航空公司安排運輸路線時使用,但如果托運人有特別要求時,也可填入本欄。
6.供運輸用的聲明價值(DECLAREDVALUE FOR CARRIAGE)
填供運輸用的聲明價值金額,該價值即為承運人負賠償責任的限額。承運人按有關規定向托運人收取聲明價值費,但如果所交運的貨物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0美元(或其等值貨幣),無需填寫聲明價值金額, 可在本欄內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未聲明價值),如本欄空著未填寫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可視為貨物未聲明價值。